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沈河区)范围北至文富路南、南至浑河、西至南塔前巷、东至东北大学(沈河校区),具体区域范围见附图及列表。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南塔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沈河区)内禁止新建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单位。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南塔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沈河区)内禁止新建医疗经营单位。
五、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取得上述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所备案证的经营单位需按照环保要求,对排放污染物进行规范处置,做到达标排放。
六、区生态环境、市场、卫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通告要求,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
附件2:南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沈河区内现有蓝牌号地址汇总表.et
沈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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