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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发文件
沈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来源:沈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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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2.3办事机构

  2.4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2.6现场指挥机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措施

  4.4指挥与协调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5.3恢复重建

  5.4社会救助

  5.5保险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保障

  6.7治安维护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科技保障

  6.10公共设施保障

  6.11法治保障

  7监督管理

  7.1监督与检查

  7.2责任与奖惩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演练

  8.3宣传和培训

  9附则

  9.1预案备案

  9.2预案修订

  9.3预案实施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统一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扩大、终止响应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事件,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把沈河打造成大都市现代化中心城区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严重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等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沈河区管辖范围内和管辖范围外可能对沈河区造成重大影响,需由沈河区(包括区有关部门、街道)

  处置或按照上级要求先期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的发布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态发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区应急委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并与之相衔接。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应急委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制定,由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责任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区应急办备案。

  (4)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制定的,是本辖区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综合应急预案和社区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综合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区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和补充方案。

  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依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请求,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应急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沈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沈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启动和终止沈河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突发事件超出沈河区处置能力时,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等担任,成员包括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主管领导,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区委编办、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发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河交警大队、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国资国企服务中心、公用集团、供电沈河公司、市燃气有限公司沈河营业分公司、自来水沈河一公司、自来水沈河二公司、联通沈河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委下设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相关行业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区长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应急委指定。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落实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区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等;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处置一般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支撑保障工作。各工作小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在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

  2.3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沈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决定的事项;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合救援队伍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2.4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指导本辖区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辖区内企业应急监督指导);各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1+M+N”应急指挥体系。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按照谁先到谁指挥,逐级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移交至最高级领导为现场总指挥。成立现场“1+M+N”应急指挥体系,其中“1”代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M”代表现场支撑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公安沈河分局指挥部、公安北站分局指挥部、沈河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专项指挥部组成,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同时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N”代表现场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和涉及区域、影响范围,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水务、供电、燃气、供热、交通、环保、救护、宣传、通讯、专家等要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

  3.1.2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坚持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底线思维、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坚持依靠群众、多方面联合协同,注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完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快建设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监测

  3.2.1区应急办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健全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体系。

  3.2.2突发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3.2.3突发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区应急委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3.2预警研判。区应急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预警研判信息分析评估的基本原则:三敏感: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事件;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早诊断。

  3.3.3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Ⅳ级(一般)级别的预警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或宣布取消。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级别及特殊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报请市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预警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展趋势;

  (3)向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动员工作;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3)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向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解除预警警报。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警报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警报,上级预警由上级部门解除,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1.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应急委报告,紧急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应急委报告。区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各单位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区政府(区应急委)必须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4.1.3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4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开展救援行动,采取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将现场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委、区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到现场处置。

  4.2.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指挥,组织群众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3响应措施

  4.3.1分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工作小组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上报至区应急委,区应急委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同时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权移交至省、市级部门,并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响应和配合处置工作。

  4.3.2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先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和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应急委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市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突发事件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按照上级涉外、外宣、法制等相关部门应急处置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协助承办相关事项。

  4.3.3扩大应急。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依靠区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沈河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联系驻区相关单位、驻区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沈河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沈阳市提供援助支持时,区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市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区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4.4.1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安全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2需要区应急委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4.3街道办事处进行先期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地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区级做法,统一指挥协调,并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处置情况。涉及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协调负责。

  4.4.4区应急委指导、鼓励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的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3区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4.6信息发布

  4.6.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相关规定及沈河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成立由宣传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会同事件处置主责单位拟定新闻稿件,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指定新闻发言人按照确定的新闻口径,统一向外发布。

  4.6.3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和移动即时通讯工具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根据其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应急机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区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5.3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5.4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

  5.5保险

  区内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进行理赔。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

  (2)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以有关部门和行业、大型企业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建立消防灭火、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及水、电、油、气工程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可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协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2经费保障

  区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并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重点保证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6.3物资保障

  6.3.1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

  6.3.2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3.3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街道的物资储备工作,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3.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3.5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6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3.7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委可直接调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制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和方案,明确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通信保障

  为应对突发应急事件,驻区各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启用专属应急通信线路,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驻区各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做好政府网络的日常运行保障工作,确保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网络的通畅。

  6.7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定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经区应急委审批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进行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9科技保障

  6.9.1建立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街道办事处及各应急核心部门、通信运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包括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数据库、综合应用系统等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6.9.2各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信息共享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10公共设施保障

  6.10.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监测和处理。

  6.10.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沈阳城市规划,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区园林、城市管理、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依据规划,在群众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期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1法治保障

  应急、司法部门要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面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区司法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组织律师队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7.监督管理

  7.1监督与检查

  区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应急保障有关信息,负

  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区政府各专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应急工作考核。

  7.2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应急机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预案演练

  8.2.1区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演练。

  8.2.2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8.2.3沈河区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由制定起草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预案所涉及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演练1次。

  8.2.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预案建议。

  8.3宣传和培训

  8.3.1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旅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楼宇视频、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2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9.附则

  9.1预案备案

  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2预案修订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根据上级预案要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原预案废止。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沈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河政发〔2015〕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doc

  附件2:沈阳市沈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附件3:沈阳市沈河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doc


文件链接:【解读】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件链接:【图解】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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