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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办发文件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年10月26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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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

  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沈河区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借鉴有关省市工作经验,现就沈河区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以下简称QFLP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思路和目标

  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积极引入境外资金,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和先进管理经验,推进私募基金市场对外开放,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省内外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科技、资本深度融合,进一步扩大金融中心开放水平和辐射外溢效应,服务于沈阳现代都市圈建设、助力辽宁振兴发展。

  自主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建立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通过股权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新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升级,为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创新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实践总结形成金融制度性创新成果,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沈河模式”。

  二、试点对象和要求

  (一)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试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由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

  1.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指经沈河区金融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受托管理试点基金投资业务的管理企业。

  2.试点基金。指由基金管理企业在试点地区依法发起,有合格境外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基金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对合格投资者要求。

  (二)试点条件

  1.注册地要求。试点基金必须注册在沈河区。

  2.基金管理企业要求。对于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试点基金的内资基金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人),其自身(或其控股股东)需为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能力提供优质的股权投资、股权资产管理和产业整合等综合性的金融与产业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管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对于申请试点的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或其主发起人),需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

  3.组织形式要求。试点基金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基金管理企业应当作为其发起设立试点基金的股东或普通合伙人。

  4.市场监管登记要求。试点企业名称需符合名称登记规范,经营范围需满足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化表述。

  三、试点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沈河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沈河区金融发展局、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推进沈河区开展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采取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机制,相关单位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查试点企业申报材料,依法履行试点企业监管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沈河区金融发展局,沈河区金融发展局代表沈河区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试点企业申请,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试点企业相关材料;与成员单位形成高效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试点企业数据共享、预警。

  (二)明确工作流程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向沈河区金融发展局递交设立试点企业申报材料。其中,申请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由主发起人提出;申请设立试点基金,由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提出。

  沈河区金融发展局组织联席会议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由沈河区金融发展局出具纳入试点企业的函和审批备案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相关业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企业向沈河区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QFLP试点材料;

  2.联席会议办公室(沈河区金融发展局)就企业提报试点申请材料事先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

  3.联席会议办公室(沈河区金融发展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QFLP试点审核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议定形成试点企业设立意见;

  4.沈河区金融发展局根据联席会议试点企业设立意见对申请企业下达纳入QFLP试点的函(有效期半年)或不予纳入QFLP试点的函,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5.按照《沈河区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工作方案》要求,试点企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备案材料,审核同意后,沈河区金融发展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备案表,提交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沈河区金融发展局协助办理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7.试点企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成功后报送沈河区金融发展局;

  8.沈河区金融发展局根据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向企业重新下达纳入QFLP试点的函(有效期长期)或不予纳入QFLP试点的函,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9.试点企业凭纳入QFLP试点的函(长期)等材料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四、试点运作

  1.基金业务。申请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2)受托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申请试点的基金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依法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的省内外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2)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3)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2.投资者出资。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本外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合法收益作价出资。

  3.资金托管。申请试点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选定资金托管银行。

  五、试点监督管理

  1.重大事项报告。试点企业要向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境内投资项目情况(投资备案表、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并配合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2.企业事项变更。试点企业发生变更的,沈河区金融发展局针对变更事项出具审批备案认定。此外,试点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请变更、备案、披露。

  对于试点企业变更主营业务使其偏离股权投资类业务核心,形成潜在风险,联席会议有权暂停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试点资格被暂停后,由沈河区金融发展局通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试点企业变更相关经营范围。

  3.企业资金退出。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4.企业市场退出。试点企业解散、清算、注销,沈河区金融发展局出具解散、清算、注销的审批备案认定。此外,试点企业仍需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应备案、登记或披露。

  5.共治共享管理。沈河区金融发展局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托管银行征询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建立试点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数据同步共享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6.违规处理措施。试点企业违反本方案规定的,沈河区金融发展局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其他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沈河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沈河区QFLP试点流程.doc

      附件2沈河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3沈河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试点基金申请表.doc

      附件4沈河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报材料.doc

      附件5沈河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试点基金申报材料.doc

    附件6沈河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历.doc

    附件7沈河区QFLP试点基金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简历+.doc

    附件8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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