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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26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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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业开放,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自2011年上海启动试点以来,设立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成为吸引境外优质资本投资境内实体经济的重要路径。近期外资巨头抓紧布局和进入中国市场,境外资金涌入也出现明显提升,其中通过QFLP基金方式入境情况逐步增加,已成为吸引境外投资的重要渠道。辽宁省和沈阳市实现振兴发展迫切需要大量境外资金支持,但沈阳市尚无成功试点项目落地。

  试点基金本质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今年6月28日,沈河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河区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工作方案》,为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加快推进沈河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发展,区金融发展局起草了《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外管局、试点企业、相关银行多次召开研讨会,对试点可行性和方案内容进行研讨完善,正式征求了3个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区政府第十九届第1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印发了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包括思路和目标、对象和要求、工作任务、企业运作、监督管理五部分:

  (一)试点思路和目标。推进私募基金市场对外开放,积极引入境外资金,支持省内外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自主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建立境外资本投资境内实体企业新通道,为地方金融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形成金融制度性创新成果,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沈河模式”。

  (二)试点对象和要求。试点对象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目前正在推进的项目为基金,其中基金的境外合伙人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试点条件要求试点基金必须注册在我区;基金的内资管理企业需为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在管规模不低于10亿元;设立外资基金管理企业需持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金融牌照;试点基金采用公司制、合伙制或契约制,并符合工商注册规范。

  (三)试点任务。一是建立机制。此项工作得到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外管局大力支持,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沈河区政府、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外管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二是明确流程。试点企业向区金融局递交申报材料,区金融局组织联席会议审议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区金融局出具纳入试点企业的函和审批备案表,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相关业务。

  (四)试点运作。一是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和基金的业务内容,均为股权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的正常业务范围。二是规定了境外投资者可使用本外币、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价出资。三是规定了试点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选定资金托管银行。

  (五)试点监督管理。一是试点企业重大事项及境内投资情况要报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二是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由区金融局审批备案,偏离股权投资核心业务的,联席会议暂停其试点资格,并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三是试点企业按照章程、协议约定分配利润和清算撤资,按规定汇出资金。四是试点企业退出市场,由区金融局审批备案。五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和数据共享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六是试点企业违反规定,区金融局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试点资格,公告社会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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