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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办发文件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09月02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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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组织机构

  2.3应急指挥部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6.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6.2现场支撑指挥部

  2.6.3应急工作组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2监测与报告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3.2.2事故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应急处置

  4.2.1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4.2.2政府先期处置

  4.2.3提级响应

  4.3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4.3.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4.3.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4.3.3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4.3.4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4.3.5灼烫事故处置要点

  4.3.6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4.6应急结束

  4.7后期处置

  4.7.1善后处置

  4.7.2调查与评估

  4.7.3应急恢复

  5应急保障

  5.1应急支援与保障

  5.1.1应急装备保障

  5.1.2应急队伍保障

  5.2交通运输保障

  5.3医疗卫生保障

  5.4治安保障

  5.5技术支撑保障

  5.6通信保障

  5.7资金保障

  5.8物资保障

  5.9宣传、培训和演练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6.3责任与奖惩

  6.4预案解释部门

  6.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增强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一般事故)及其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与《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衔接,是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2)本预案与《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3)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沈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参与由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协调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2.2组织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沈河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燃气沈河分公司、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供电沈河分公司、联通沈河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3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为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区级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2.5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报告舆情信息;协调指导现场采访秩序;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有效开展舆情控制工作。

  (2)区民宗局:负责事故区域周边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3)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需求,协调驻区现役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援协助事故处置和救援。

  (4)区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5)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教育局:迅速了解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周边学校影响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及周边学校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害和损失情况。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事故区域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社会救助等人员安置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11)区房产局:组织开展事故区域危房排查认定与统计和人员撤离;负责事故区域供暖设施、设备抢修,确保区域供热、供暖。

  (12)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检查、排查燃气运行及隐患整治工作;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保障。

  (14)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协助开展事故救援宣传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卫生防疫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对被破坏的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外围警戒,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和违法犯罪人员监控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波及范围的污染环境地域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负责调度道路运输车辆,协助提供转移危险化学品和运送人员、应急物资等应急救援道路运输车辆;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等综合救援行动;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事故区域生活供气、抢修和用气安全等事宜,避免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24)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事故区域及周边居民生活供水、抢修和水质安全等事宜。

  (25)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联通沈河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应急指挥部与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6.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按照《沈阳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要求,成立“l+M+N”应急指挥体系,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性质和涉及区域、影响范围,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设置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公安分局指挥部、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等3个现场支撑指挥部,成立10个现场应急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同时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

  2.6.2现场支撑指挥部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合成作战。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负责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指令下达,综合协调调度各应急委成员单位参与现场处置;协同区武装部、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勤联动;协调调度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环保、通信、救护、专家、宣传等10个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处置;负责现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公安分局指挥部负责现场及周边秩序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工作;按照远端调流、中端管控、核心区封闭的交通管制要求,保障进场车辆道路交通畅通;涉及刑事和治安管理行政案件,依法依规立案侦破。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交通管控组与现场安全保卫组,适时成立案件侦破组。

  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综合救援的指挥工作。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政工宣传组和战勤保障组。

  2.6.3应急工作组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设置医疗卫生组、通信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电力抢修保障组、供水抢修保障组、燃气抢修保障组、环境监测与洗消组供热抢修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开辟医疗救护绿色通道、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通信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恢复事发现场及灾区通信,联通沈河分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组织现场通信保障。

  (三)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及相关区直部门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四)救灾救助组。由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五)电力抢修保障组。由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电力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六)供水抢修保障组。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应对所辖范围内突发事件水务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七)燃气抢修保障组。由区城市建设局、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燃气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

  (八)环境监测与洗消组。以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九)供热抢修保障组。由区房产局牵头,负责事故、灾区供热、供暖设施抢修、维护,确保供热、供暖。

  (十)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或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区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应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落实总体规划对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管控要求,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加强风险防控网格化系统建设,依托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监测与报告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并发布预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2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区政府、区行业监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市直属企业在报告区政府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应急局。

  (3)区政府、区行业监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及工艺关联区和可能影响区域情况,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抓紧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指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I、Ⅱ、Ⅲ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响应。Ⅲ级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援。I、Ⅱ级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级响应启动后,服从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响应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听取指导意见,做好应急处置。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先期应急处置

  4.2.1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政府先期处置

  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3提级响应

  当事故可能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4.3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以下要点进行处置。

  4.3.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认火灾发生的位置、场所及建筑物的耐火极限;

  (2)确认燃烧物的类别、数量、储存形式及禁忌物;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灭火方案;

  (8)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

  (2)确定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和禁忌物;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3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泄漏源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7)预计泄漏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8)对泄漏扩散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9)研判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10)制定医疗救治方案;

  (11)确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12)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4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造成中毒物质的名称、种类和形态;

  (2)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3)明确事故发生地周边环境;

  (4)明确事故发生地周围区域群众居住情况;

  (5)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6)对事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7)制定医疗救治方案;

  (8)确定抢险控制措施;

  (9)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5灼烫事故处置要点

  (1)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

  (2)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3)用药品或大量的水冲洗;

  (4)拨打120送医。

  4.3.6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需要请求的事项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检测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生活保障等)。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7后期处置

  4.7.1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物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2)善后工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处置费用统计汇总等,并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7.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2)后期评估。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关于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4.7.3应急恢复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及时恢复、补充、维修,尽快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5应急保障

  5.1应急支援与保障

  5.1.1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5.1.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依托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沈阳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和沈阳市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5.2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等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最大程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4治安保障

  由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5.5技术支撑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数据库,并定期完善专家库信息,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确保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6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障通讯畅通,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5.7资金保障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作为事故抢险救援资金。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政府、区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5.8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企业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解决。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危化品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沈河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救援队伍自备;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5.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区政府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区级联合演练;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预案,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办法。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演练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应按照相关规定每三年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改。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区级专项预案。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沈河区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以相应政府专项预案为主。

  6.3责任与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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