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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办发文件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08月29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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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指导思想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编制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5内设职能工作组

  2.1.6专家库

  2.1.7区级现场指挥部

  2.2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2.2.1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2.2.2社区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

  2.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3监测预报和预防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气象信息

  3.1.2水文监测预报信息

  3.1.3水旱灾害监测预报信息

  3.1.4防洪工程信息

  3.1.5洪涝灾情信息

  3.1.6旱情信息

  3.1.7突发险情灾情信息

  3.2预警发布

  3.3预防预警准备

  3.3.1责任制落实

  3.3.2预案、方案完善

  3.3.3工程准备

  3.3.4督导检查

  3.3.5宣传培训及演练

  3.3.6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3.4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分级

  4.1.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1.3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4.1.4联合值守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同

  4.3.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3.2区级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4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4.1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4.2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4.3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4.4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5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5.1Ⅰ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5.2Ⅱ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5.3Ⅲ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5.4Ⅳ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6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4.6.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6.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6.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6.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响应调整或结束

  5抢险救援

  5.1基本要求

  5.2救援开展

  5.3救援实施

  5.3.1抢险救援

  5.3.2应急支援

  5.4情景构建

  5.4.1水利工程出险

  5.4.2城市严重内涝

  5.4.3人员受困

  5.4.4坠物倒塌造成严重伤亡

  5.4.5生命线系统受损

  5.4.6大规模人员转移

  5.5救援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3供电保障

  6.2.4交通运输保障

  6.2.5医疗保障

  6.2.6治安及道路交通保障

  6.2.7物资保障

  6.2.8资金保障

  6.2.9社会动员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6.4.2培训

  6.4.3演练

  7善后工作

  7.1灾害救助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水毁工程修复

  7.4灾后重建

  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保证快速、有序、高效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河区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编制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做好防灾救灾减灾工作。相关单位要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3)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完善防洪防内涝工程体系,突出水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预案管理和物资队伍建设,强化监测会商与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预报预警发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做到准备充分、响应迅速。

  (4)科学处置、安全第一。险情灾情发生后,坚持科学指挥决策,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开展险灾情处置,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处置过程中要始终将抢险救援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5)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加强防汛抗旱专业化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将科学研判、快速处置、精准管控等要求贯穿“防抗救”各环节,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6)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增强干部群众辨灾识灾、临灾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政府的领导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可设立现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武装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沈河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公用集团、燃气沈河分公司、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供电沈河分公司、联通沈河分公司以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兼任。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点位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指导和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要决策贯彻落实。

  2.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相关水旱灾害的日常防治。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导向和舆情管控,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建区本级防汛抗旱抢险民兵应急分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任务。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发挥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护培训方面的优势,协助政府对综合性、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培训;将区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储备物资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储备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统一调配,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救助服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防汛抗旱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石油、天然气、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必要时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师生饮用水安全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工业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协调保障全区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处理受灾地区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殊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组织区域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救灾。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区房产局:负责全区危房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全区危房的排查、鉴定、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房内受灾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各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及地下停车场安全度汛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的防汛协调与行业监管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防汛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安全措施,重点做好深基坑、边坡以及塔吊、脚手架基础、市政工程和停建缓建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负责区管道路改造、维修等在建项目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负责全区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地下人防设施汛期安全。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发生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指导沿街商厦安全度汛工作。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游客撤离、疏散及安置工作,做好文旅行业汛期防范、应对及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负责抢险救灾的应急指挥、协调、平台建设的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管理、发放、补充、登记和统计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工贸商贸企业(危化品等)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水旱灾害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区护堤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级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全区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监督指导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防灾联合调度系统建设、洪水风险图编制与运用工作;负责全区排水行政管理及全区排水设施、管网的维护工作,确保汛期城区内涝积水有效排除;加强水工程检查,掌握工程防洪能力,开展防洪调度演练,强化工程联合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高空广告牌匾的监管,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好强降雨防范和防风加固措施;负责区管地下过街通道的防汛工作,负责全区公园、绿地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清理倒伏树木,确保汛期及时排涝和人员安全。必要时,可以提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相关防汛抗旱等工作。

  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做好拆迁地块的汛期安全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会同街道办事处制定周密的躲险措施,确保拆迁区域人员安全。

  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自然资源沈河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相关防汛等工作。

  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中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沈河交警大队: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对积水严重路段、地道桥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

  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干旱时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汛涝地区完成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公用集团:负责全区易积水点位的值守、排水工作,确保汛期及时排涝和人车安全。

  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全区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燃气设施防汛安全。

  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供水设施安全,全力保障全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抗灾用水供应。

  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区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抗灾用电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联通沈河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认真落实防汛抗旱措施和物资器材准备,将驻街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整个地区的防汛抗旱体系,共同完成辖区防汛抗旱任务;汛期要做好本辖区危险房屋(包括公房、私房、拆迁地块)居民的躲险工作,落实躲险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强辖区内河流、桥洞、涵洞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主管行业领域、本单位、本辖区水旱灾害日常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整改及相关演练工作,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1.5内设职能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16个职能工作组,各职能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指挥调度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

  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性工作;传达、落实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防汛抗旱重要情况信息;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部署、会商、调度等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公用集团。

  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武装部、区城市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公用集团、供电沈河分公司等。

  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区武装部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汛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做好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负责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抗旱服务保障队伍、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及时封闭城市低洼易涝积水区域交通。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工程抗洪抢险和抗旱期间应急水量调度,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4)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

  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货运、客运车辆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管控,营造和谐的防汛抗旱舆情环境。

  (6)通讯保障组。

  组长单位:联通沈河分公司。

  职责分工:负责为防汛抗旱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尽快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7)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公用集团。

  职责分工:负责防洪抗旱相关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8)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区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时掌握城区供水情况,组织协调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区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协调抗旱补水工作。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所管辖供水设施安全,在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全力保障全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部分抗灾用水供应。

  (9)城市排水防涝组。

  组长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公用集团。

  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内涝防治及全区排水设施、管网的维护和指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城市防洪、排涝、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排水站、泵站等设施调度工作。公用集团负责区管排水泵站、闸门等防涝设施安全运行及所管辖街路易积水点位防控,及时抢排内涝积水,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10)安全生产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1)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局。

  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12)文旅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分工:负责监管、指导、协调文化旅游系统汛期安全工作;协调指导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13)调查评估和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

  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对转移受灾安置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争取资金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14)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

  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供水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抗旱服务保障队伍、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1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职责分工:负责拟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灾害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卫生应急措施。

  (16)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

  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掌握全区供水情况,组织、协调做好抗旱应急供水保障工作。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在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全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部分抗灾用水供应。

  2.1.6专家库

  区应急管理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为开展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市里发布的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防汛抗旱能力评估、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为防汛救灾和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灾情发生后要迅速深入现场,科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1.7区级现场指挥部

  针对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经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

  2.1.7.1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防汛“双包”区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2.1.7.2内设职能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职能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现场总指挥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员单位及职责。

  (1)综合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动态信息,承办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武装部、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调动应急力量,组织抢险救援,组织灾情巡查。

  (3)技术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雨情、水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组织专家拟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划定危险区域,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联通沈河分公司。

  组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人员安置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组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设定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6)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调拨、征用、运输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等。

  (7)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组员单位:供电沈河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等。

  (8)医疗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组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组织指导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的卫生防疫。

  (9)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

  组员单位:沈河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交通管制、疏导,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安置点的治安维护。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舆情管控等。

  2.2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2.2.1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负责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堤防、水闸、泵站、积水点位、危旧房屋和抗旱供水等工程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按照规定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灾情统计等。承担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

  2.2.2社区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

  各社区应设立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社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负责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人员转移避险、灾情统计、发放救灾物资等。

  2.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应立即向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监测预报和预防预警

  3.1监测预报

  区应急、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根据市气象、水文、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报加强对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将相关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单位。

  3.1.1气象信息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市气象局发送的气象信息,适时启动会商机制进行分析研判,做好集中指挥、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资源调配、信息报送等准备工作。

  3.1.2水文监测预报信息

  区城市管理局按照沈阳水文局发布的河流洪水预报,加强对水情、雨情、墒情实时监测,重要水文监测预报信息同步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1.3水旱灾害监测预报信息

  区城市管理局应完善与市水务、水文等部门共享联动机制,及时将洪水、干旱、城市防洪、城乡渍涝等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依据。

  3.1.4防洪工程信息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堤防、拦河闸坝、泵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巡查检查。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巡堤查险工作由区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同时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针对薄弱堤段、病险工程等前置物资设备和抢险队伍,提前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

  3.1.5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贸企业设施、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应急局,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上报核实后的灾情。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6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及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旱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灾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1.7突发险情灾情信息

  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突发险情灾情,管理单位、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在1小时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险情灾情情况,对重大险情灾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同步直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单位、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滚动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水旱灾情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2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市气象部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暴雨预警、城市内涝预警、台风预警、洪水预警、干旱灾害预警和供水危机预警后,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第一时间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预防预警准备

  3.3.1责任制落实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汛前组织落实河流、深基坑、危房、易积水点位、泵站、重要点位等方面防汛抗旱责任人。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汛前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3.2预案、方案完善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区级防御洪水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4)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审批的水务水利工程(含在建)应急度汛方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应按规定审批备案,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预案、方案,各单位、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工程准备

  (1)区城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领域防御暴雨、洪水和抵御旱灾的工程设施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排水管网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实行清理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段,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区城管部门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区城建部门对在建工地深基坑和病险、停缓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2)区教育、卫健、商务、房产、城管、应急管理、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加油(气)站、危化品储运、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御暴风雨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3.3.4督导检查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组织开展对城区防汛与城区排水防涝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防汛安全检查和演练,重点检查组织机构、防汛预案及责任制、物资储备、抢险队伍、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防汛调度演练。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都要对所属工程设施和非工程设施,汛前进行细致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有效整改。

  3.3.5宣传培训及演练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业务干部等参加省、市、区开展的防汛抗旱知识培训,全面增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和抢险救援技能,提高各级防汛抗旱综合指挥能力。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3)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及防汛抗旱业务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按照单位、本部门预案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3.6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城管、城建、房产、更新等部门提前制定河流和建筑工地周边、棚户区、临时工棚、低洼易涝区、危房和征收地块内人员转移安置方案,提前落实好安置地点,进行实名制登记造册,明确人员转移相应责任人,组织开展转移疏散演练。

  3.4预防预警行动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预防预警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的值班值守制度;非汛期出现水旱灾害时,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制度。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调度会议;并根据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我区防汛抗旱工作。

  (3)当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或上游地区水旱灾害对我区有影响时,按照市监测预报单位提供的降雨、内涝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点位巡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出督导检查组或工作组赴相关街道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

  (5)教育、水务(水利)、房产、城建、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报预警信息,按照预案和审批程序,发布停课、人员转移避险、停工、停运等命令。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水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划分为4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4.1.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及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等进行会商研判。

  (2)根据会商结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区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

  (3)区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区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或结束本级应急响应后,应同步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1.3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可依法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联合值守制度,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视情况派出督查组、工作组或专家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指导。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及本部门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启动预案、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等信息。

  (6)小型河流及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按照管理权限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水务局直接调度。

  (7)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9)对跨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的,在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邻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如应急处置或事态发展超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10)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除涝抗旱救灾减灾等方面工作,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11)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12)在防汛紧要时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灾害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可以依法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运、停业等必要措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4.1.4联合值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派员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勤值守指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视应急响应级别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实际,增加或减少参加联合值守单位。

  4.2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受威胁区域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主管行业领域水旱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4.3指挥协同

  4.3.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

  (2)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街道办事处、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3)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指导受影响街道办事处、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组织城管等部门及专家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6)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指导。

  (7)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职能组分别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

  (8)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区级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1)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部署要求。

  (2)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消防救援、民兵、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事件,国家、省、市领导抵达我区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4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4.1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当收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市气象部门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浑河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3)上游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当收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市气象部门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浑河可能发生大洪水;

  (3)区管满堂河、辉山明渠沈河段超出警戒水位可能发生漫堤;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3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当收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市气象部门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浑河可能发生中洪水;

  (3)区管满堂河、辉山明渠沈河段水位上涨迅速接近警戒水位;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4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当收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市气象部门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5.1Ⅰ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当可能发生城区干旱缺水率Pg≥30%,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Ⅱ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当可能发生城区干旱缺水率20%≤Pg<30%,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5.3Ⅲ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当可能发生城区干旱缺水率10%≤Pg<20%,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5.4Ⅳ级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当可能发生城区干旱缺水率5%≤Pg<10%,且短期不能缓解的情况下,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6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4.6.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发布水旱灾害预警,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报水旱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政府有关领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立即报区委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4)区政府视情况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前线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视情况发布紧急通告,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4小时内增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9)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相关部门迅速完成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0)区城市管理局实时监视水务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强化对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务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全力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地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督促、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情通报,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防汛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13)区委宣传部及时更新预警信息、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动态信息及政府指令等,密切关注舆情,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1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4.6.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发布水旱灾害预警,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报水旱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市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4)区政府视情况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前线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视情况发布紧急通告,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7)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汛情,视情况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8)区城市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全力协助受灾地区开展主管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主管行业领域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续报信息。

  (10)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11)区委宣传部及时报道抢险救援、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4.6.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监测和发布水旱灾害预警,并将有关情况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城市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区政府视情况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前线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向区政府提报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建议。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开展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6)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7)区城市管理局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主管行业领域防御措施,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续报信息。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4.6.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视情况开展抢险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监测和发布水旱灾害预警,并将有关情况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防汛(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在3小时内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城市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参加联合值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组织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

  (5)区城市管理局组织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防洪调度和抗旱减灾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务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指导落实主管行业领域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隐患巡查和行业督导检查;加强分析研判,视情况按照预案和程序依法宣布主管行业领域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运、停业等紧急命令;按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信息。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于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报。

  (4)凡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人员转移安置等信息,相关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解决措施。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需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水灾害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受威胁区域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区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6)发生水旱灾害后,区政府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政府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发生疫情。

  4.9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要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应急响应调整或结束

  (1)当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雨情汛情,按照程序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按照程序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要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抢险救援

  5.1基本要求

  (1)强化技术支撑。区城市管理局应根据水灾或防洪工程险情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部门协调联动。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事发地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3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3.1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险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和指挥。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统筹协调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向受灾街道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事发地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组织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6)区城市管理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承担主管行业领域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3.2应急支援

  (1)当接到事发地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支援请求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事发地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督导组或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事发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事发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事发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4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区水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和本部门相关工作。

  5.4.1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区城市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调度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协调民兵、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5.4.2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致使城市道路和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进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实行停课、停工、停产、停运或停业等措施;调度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城市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工作;调度城管、公用集团、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积水抢排和交通疏导、管制;调度城建(人防)、房产等部门强化落实地下空间安全措施;调度供电部门加强对重点排涝泵站的供电保障,强化用电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协调民兵、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4.3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域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调度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公安、消防救援队伍等实施救援;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4.4坠物倒塌造成严重伤亡

  (1)情景描述

  强风雨期间,高空塔吊、大型游乐设施、高空广告牌等户外大型设施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坠落、倒塌,或发生围墙、工棚倒塌、树木倒伏,造成大范围受灾或人员严重伤亡。

  (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调度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起吊机、挖土机、推土机等器械参与抢险;协调公安、消防救援队伍等实施救援;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区卫生健康局派出医疗救治队伍赶赴受灾地点。

  5.4.5生命线系统受损

  (1)情景描述

  因暴雨、洪水袭击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供油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讯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调度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情况;派出工作组前往现场;区城管、城建、公安、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成员单位根据水电路气讯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部门开展抢修受损的供气、供水、电力、通信等管路(线路)设施;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做好新闻报道和宣传,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5.4.6大规模人员转移

  (1)情景描述

  因避险减灾需要紧急转移大批人员。

  (2)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疏散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协调民兵、公安、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队伍协助人员转移;协调安置宾馆或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协助做好转移过程中和安置点的安全保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做好转移居民的情绪安抚和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

  5.5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经会商研判后,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联通沈河分公司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要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城市管理局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区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区城市管理局应提前组织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防汛抢险救援力量以属地防汛抢险队伍为基础,以民兵为突击力量,消防救援队伍等为骨干力量,以水工程抢险、城市排水防涝、道路桥梁抢修、电力通信保障等专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区级抗旱救灾队伍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满足群众生活用水时,要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生活用水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6.2.3供电保障

  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

  6.2.5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期间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及道路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城区发生内涝积水时,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疏导及临时道路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6.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工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和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区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灾害地区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1)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事发地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2)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存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3)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

  6.2.8资金保障

  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资金需要。

  6.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区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主管行业领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3技术保障

  (1)建立健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水旱灾害专家库,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包括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信息。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者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等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培训

  (1)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培训,要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2)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6.4.3演练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每年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专业抢险队伍须针对各自业务特长和所在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每2至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灾害救助

  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和紧急避险人员。

  2.应急、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协调、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3.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区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汛工程力争在下次汛情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道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灾后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城管、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务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市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如浑河。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市外流域面积)1000-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50-100毫米的降雨。

  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100-250毫米的降雨。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2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警戒水位: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前,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保证水位: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建筑物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洪水位。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照本预案制定部门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沈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5日印发


文件链接:【解读】《沈阳市沈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沈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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