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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12月14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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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等级

  1.5适用范围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与职责

  3事故信息报告

  3.1报告程序

  3.2报告内容

  3.3相关记录

  4事故应急处置

  4.1分级处置

  4.2新闻发布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5.2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装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支撑保障

  6.6监控预警保障

  6.7应急演练

  7附则

  7.1预案解释与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辽住建安〔2020〕38号)、《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20〕23号)、《沈阳市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沈政办函〔2021〕20号)、《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河政发〔20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2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应急工作应坚持“先人后物”,优先疏散和撤离受威胁人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以及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1.3.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1.3.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事故等级

  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造成一般(Ⅳ级)及以上事故。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1.6.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的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的专项预案,是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

  1.6.2各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综合指挥机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当接到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后,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同时上报市级指挥部。

  2.2机构与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城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市燃气公司沈大分公司、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自来水沈河一公司、自来水沈河二公司、供电沈河分公司、供电和平分公司、供电大东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当接到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并成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区应急指挥部,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等工作。

  2.2.2.1综合协调组:以区城市建设局为主,负责事故的报告,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现场会议。

  2.2.2.2治安管理组:以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北站地区)为主,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2.2.2.3事故救援组:以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北站地区)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燃气、供水、供电等部门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2.2.4专家技术组:由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2.2.5医疗救护组:以区卫生健康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2.2.2.6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2.2.2.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北站地区)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2.2.8善后处理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2.2.3.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一般(Ⅳ级)及以上事故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2.3.2区总工会:参与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2.3.3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2.2.3.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所在企业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2.2.3.5区房产局:负责组织落实事故中采暖供热管线等设施的恢复。

  2.2.3.6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事故灾情速报、事故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区应急指挥部的技术系统建设,参与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建筑企业开展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和转运工作。

  2.2.3.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3.9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北站地区):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案件侦查等工作。

  2.2.3.10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北站地区):事故造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中断时,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调整,在事故中组织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2.3.11市燃气公司沈大分公司、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本行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2.2.3.12自来水沈河一公司、自来水沈河二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事故中城市自来水管线和排水管线等设施的恢复。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本行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2.2.3.13供电沈河分公司、供电和平分公司、供电大东分公司: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电公司所属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协助用户自维供电线路故障的抢修和应急处置;负责为抢修现场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2.2.4建设单位负责在开工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组织演练并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2.2.5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性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事故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将应急预案报送区城市建设局备案。同时,要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跟踪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保证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施工单位还要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报告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2.2.6专家技术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主要职责是:

  (1)在制定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2)为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讲座,参与教材编审等。

  3事故信息报告

  3.1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应当立即向110报警中心、119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区委和市城乡建设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3.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3相关记录

  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做详细记录。

  4事故应急处置

  4.1分级处置

  4.1.1发生一般事故(二级)。首先由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启动本企业事故专业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逐级报告。区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指挥救援工作,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4.1.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级)。首先按照一般事故(二级)的处置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奔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到达指挥现场后,与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交接,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和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4.2新闻发布

  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布,Ⅲ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市进行发布。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2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事故处置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燃气、供水和供电等部门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区城市建设局要加强施工企业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6.3应急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掌握本区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

  6.4资金保障

  施工企业应做必要的事故应急资金准备。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沈河区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5技术支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应急专家技术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监控预警保障

  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和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事故的发生。

  6.7应急演练

  区城市建设局要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预案解释与更新

  本预案由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与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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