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机构设置: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2.反贪污贿赂部门
3.法纪检查部门
4.审查追捕部门
5.审查起诉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8.纪检监察部门
主要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决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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