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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城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土地管理局)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二)城市建设科 (三)规划科 (四)土地管理科 (五)法规监察科(监察中队) (六)地名管理办公室 转变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规定,建委要加强以下职能: (一) 加强城区建设规划职能,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协调和城市基础配套建设工程计划,资金管理。 (二) 统一地政管理,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主要职责 区城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督促检查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例,办法等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指导,调控工作。 (二)负责城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实施和检查指导,编制和提出按期建设改造区域及地段的具体布置和安排意见。 (三)负责城区地上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统一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含市政设施建设,园林绿地建设,义务劳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掌握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报送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负责重点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在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基础上,进行综合协调。 (六)负责综合全区城市建设进展情况,调查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新经验。 (七)负责审定区内居民住宅小区及楼群的庭院规划和公共公益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并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八)负责区内500平方米以上和500平方米以下建筑项目的规划初审和终审;收缴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负责审批50平方米以下民宅用地和200平方米以下单位用地,并负责收缴土地使用费。 (十) 负责确认区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权属变动;负责换发土地使用证。 (十一)负责全区土地调查,地政,建挡和地籍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小区规划的案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十三) 负责地名普查,街路牌的整顿;负责新建小区,新形成街道命名;负责地名日常管理。 (十四) 负责对区内建口各单位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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