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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沈河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沈河政复〔2024〕68号)
2024年03月21日来源:沈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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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家违法情况,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20日向沈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经在2024年1月31日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且本机关已经作出沈河政复〔2024〕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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