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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沈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沈河政复〔2024〕45号)
2024年03月14日来源:沈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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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朱剪炉派出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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