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称其通过挂号信方式投诉商家,被申请人收到挂号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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