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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沈河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沈河政复〔2024〕50号)
2024年03月14日来源:沈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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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调查报告未加盖公章一事不服,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报告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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