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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沈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沈河政复〔2023〕19号)
2023年05月05日来源:沈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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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信,至今未收到任何受理情况或者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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