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信,至今未收到任何受理情况或者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20日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联系方式:shenhe_gov@126.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1030004 ICP备案号:辽ICP备05024700号-3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