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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在行动
沈阳警方发布通告: 严查20种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0月28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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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获悉:警方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查处20种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全文如下: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市公安局将依法查处以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和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核酸检测、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或者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或者公然侮辱、恐吓防疫工作人员,扰乱防疫秩序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或逃避卡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封控区、管控区的人员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不听劝阻的。

  六、拒绝、阻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妨害疫情防控的。

  七、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八、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重点人员等,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的。

  九、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辱骂、伤害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二、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十三、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四、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十五、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擅自处置发热或可疑症状人员;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退热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病情问询、就诊告知等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十六、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七、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故意泄露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侵犯个人隐私的。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十九、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上述妨害我市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妨害我市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本通告所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李欣)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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