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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受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

  (一)男女双方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
  (三)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撤销婚姻登记

  (一)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二)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

  三、离婚登记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四)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

  四、补领婚姻证
  申请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申请补证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

  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结婚登记

  (一)内地居民之间: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港、澳、台居民、华侨: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外国人: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撤销婚姻登记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离婚登记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补领婚姻证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查找不到档案证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记载、单位或者村、社区或者亲友证明)。补领婚姻登记证明同补领婚姻证。


  办理机关

  一、结婚、离婚登记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撤消婚姻登记的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
  三、补领婚姻证、婚姻登记证明的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四、本市辖区内的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到市民政局。


  服务程序

  一、申请结婚、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证、婚姻登记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共同到场(补领婚姻证、婚姻登记证明可一方到场),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有关资料、证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证明》。

  二、请求撤消婚姻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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