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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法律援助公开服务制度
五、法律援助实施 (一)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四)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此信息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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