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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办发文件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年02月22日来源:沈河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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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基本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供热应急指挥机构

  2.2供热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供热单位职责

  3监测及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3.4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响应程序

  4.4应急结束

  4.5后期处置

  5保障措施

  5.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5.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5.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5.4应急救助保障

  5.5通信联络保障

  5.6紧急接管保障

  5.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6预案管理

  6.1预案制定

  6.2预案演练

  6.3预案更新

  7通报处理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8.2其他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供热保障工作的部署,切实提高冬季供热应急保障能力,为应对因各种因素造成的区域内突发性停供、供热设施损坏等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冬季供热平稳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1.2基本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1.2.2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按照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突发事件。

  1.2.3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各相关单位(企业)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供热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沈河区行政区域内因热源设备、供热管网等发生故障及可能影响到沈河区域内供热的热电联产导致实际供热能力严重受损,或因燃煤(气)、环保药剂等材料紧缺,外部电力、水力等故障或极端天气等情况下供应不足影响正常民用供热的突发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照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级):发生停热事件,影响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72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对本区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5.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发生停热事件,影响供热面积500-1000万平方米,48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立即上报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5.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发生停热事件,影响面积100-500万平方米,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立即上报区政府或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或出现供热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区正常供热。

  1.5.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是辖区内能够处理的事件级别,一般不需上报市政府,如果进一步扩大或者进一步有次生或衍生灾害,才需上报处置的事件。本事件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发生停热事件,影响面积20-100万平方米,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3)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热或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4)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区政府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1.6.1本预案是在《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我区城市供热事件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1.6.2本预案与《沈阳市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6.3街道制定的应急预案应与本应急预案衔接,供热企业制定的供热预案应与属地应急预案及本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供热应急指挥机构

  沈河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房产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房产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卫健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沈河区执法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燃气沈河分公司、自来水沈河一公司、自来水沈河二公司、供电沈河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管领导。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房产局。区供热应急现场指挥部设在发生停热事件企业的调度室。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房产局分管局长担任。

  2.2供热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导、协调区域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下达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2)负责适时启动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响应程序,依据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应急处置的评价与考核。

  (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组织指挥机构汇报突发事件及其应对情况。

  (4)根据应急需要,下达隔离现场设备、紧急调集人员、备品备件、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等指令。

  (5)掌握突发停热事件的动态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有关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6)配合市级层面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工作。

  2.2.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大面积停热事件报告体系和信息汇总体系,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大面积停热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当发生大面积停热事件时,按照要求,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并立即启动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2.2.3区供热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当发生大面积停热事件时,落实完成区供热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应急指令及各项任务;承担应急响应期间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置事件相关情况。

  2.2.4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对区内重大、重要供热事件所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落实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区房产局:负责结合供热诉求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故障,视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相应程序,及时上报信息,并通报相关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保障供热故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抢修队伍及物资调配、组织专家研判、情况汇总和故障处置后整改工作跟踪督导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3)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供热管理部门对冬季供热期间应急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及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等相关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情况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涉事主管部门做好舆情回复;负责与供热管理部门会商冬季供热期间热点舆情信息,重点监控故障应急响应期间供热舆情变化情况,指导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5)区发改局:负责协助供热主管部门积极争取省、市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我区煤源的支持。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本级应承担的供热应急所需资金。

  (7)区城建局:负责协助处理因建设开发等引发的供热、用热纠纷。

  (8)区卫健局:负责在供热突发情况造成人员受伤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9)区国资局: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供热企业对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供热使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1)区城管局:负责优先落实大面积停热事件可能涉及的道路挖掘审批等工作。

  (12)区信访局:负责妥善协调处理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13)沈河区执法分局:负责对导致故障的责任单位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罚。

  (14)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负责做好供热运行、故障和突发情况响应期间的社会维稳工作;协调解决运煤车辆通行问题,供热管线抢修所涉及的交通疏导、抢修车辆,以及疏散现场围观群众等问题。

  (15)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处置冬季供热应急期间保供设施的环保排放问题。

  (16)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负责协调做好冬季供热煤炭运输保障工作。

  (17)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保障供热所需的正常用气供应。

  (18)自来水沈河一公司、自来水沈河二公司:负责保障供热所需的正常用水供应。

  (19)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保障供热所需的电力正常供应。

  (20)区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测、报告本辖区内由供热引发的舆情并正向疏导,负责信访稳定工作,配合妥善处置各类供热突发事件及善后工作,确保辖区稳定。

  其它单位按照相关职责进行配合。

  2.3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应急队伍,配备相应应急物资、设备、车辆及通讯设备等,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对供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供热单位应急预案应对供热故障进行分类分析,预警处置。

  (1)一般故障:因供热设备临时故障、临时停电、停水及供热支管网破裂等原因导致的停供,各供热企业要在12小时(含12小时)恢复供热;

  (2)较大故障:锅炉故障、换热站故障、一次、二次管网损坏破裂等原因导致的停供,各供热企业要在24小时(含24小时)恢复供热;

  (3)重大故障:锅炉和换热站故障,一次、二次管网损坏破裂等原因导致的停供,各供热企业要在48小时(含48小时)恢复供热;

  (4)特别重大故障:因锅炉无法运行或主管网大面积破裂导致短时间无法恢复供热的,各供热企业要在72小时(含72小时)恢复供热;

  (5)以上四种故障发生时必须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6)停水、停电突发故障,供热单位需与相应部门联系,了解问题存在原因,及排除时限等情况;

  (7)停电涉及面积较小需备用小型发电机,面积较大需备用发电车;

  (8)停水面积较小可以租用水车进行补水或采取间歇性供暖。

  (9)以上问题上报区供热管理部门的同时向所在社区报备,配合张贴通知,做好信访诉求解答工作。

  3监测及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供热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供热设施设备运行、供热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关注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通信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供热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预警发布

  当供热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热事件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应及时组织研判并确定相应行动,必要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供热企业要加强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调度、分配和使用工作。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市和区供热管理部门提出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热事件意见时,区供热管理部门要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解除预警建议,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在已发布预警的范围发布解除预警指令,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供热企业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告。

  4.2响应分级

  4.2.1I级响应

  当供热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由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明确由上级为主进行协调处置的,扩大应急响应,由涉及事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报上级供热主管部门启动上级应急响应程序。

  4.2.2II级响应

  当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发生时,上级供热管理部门或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明确以区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的,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请示后负责指挥处置,启动II级响应程序。

  4.2.3III级响应

  当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发生时,启动III级响应程序,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处置。

  4.3响应程序

  4.3.1I级响应程序

  当供热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由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明确由上级为主进行协调处置的,启动I级响应程序,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进行扩大应急。上述事件区域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报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启动上级应急响应程序,按照上级预案执行。

  4.3.2II级响应程序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明确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为主进行协调处置时,经区供热应急总指挥批准后启动II级响应程序。其他具体程序同III级响应程序。

  4.3.3III级响应程序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III级响应程序。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处置,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房产局局长)或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应奔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供热企业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房产局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依据供热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区供热指挥部报告。区供热指挥部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并向市供热指挥部报告,需调动有关人员和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应急结束

  4.4.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启动区级供热应急指挥突发事件响应的,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4.3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5后期处置

  4.5.1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4.5.2在区政府领导下,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5.3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5.4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本冬季供热期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应急局。

  5保障措施

  5.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结合市、区、街道三级联动协调机制,督导供热企业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5.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停热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建立区级两支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分别为辽宁大唐国际沈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指挥与管理。

  5.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热燃料的储备工作。

  5.4应急救助保障

  区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应急车辆和应急物资,由应急队伍提供,遇到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抢修预案,三十分钟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5.5通信联络保障

  发生大面积停热事件期间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5.6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5.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应由政府承担的供热突发事件经费,经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严格遵守市、区两级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动用应急资金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启动。

  6预案管理

  6.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6.2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开展1次大面积停热应急演练。演练可采用桌面(沙盘)推演、验证性演练、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

  6.3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通报处理

  各供热单位因锅炉故障、换热站故障、一次、二次管网损坏破裂等原因导致停供的,瞒报、误报、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上报上级供热管理部门,全区或全市进行通报。

  情节恶劣的,上报市供热管理部门,由市供热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通报或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上报市、区两级政府。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2其他说明

  8.2.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2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大面积停热事件是指城市供热(热源厂、供热主管网、热力站设备)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热中断较长时间,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1)大面积停热主要原因:热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供热;城市主要供热输配系统管网发生断裂或遭到第三方破坏,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热源生产、输配受阻,管网、换热站严重损毁;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2)城市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换热站、二级网及热网自控系统等部分组成。

  (3)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4)供热企业:包括为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自备热源或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热经营企业。


文件链接:【解读】《沈河区大面积停热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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