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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办发文件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09月01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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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

  4.3.1市响应分级

  4.3.2区响应分级

  4.4现场处置措施

  4.5安全防护

  4.6社会动员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和补偿

  5.3事故调查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信息与通信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资金保障

  6.7生活保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技术储备保障

  6.10沟通与协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9.2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

  9.3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企衔接框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高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沈河行政区划内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区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本预案与《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与《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部门、街道、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职责

  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沈河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沈河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燃气沈河分公司、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供电沈河分公司、联通沈河分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5)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3)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4)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评估分析一般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指导、协调、检查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沈河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

  (6)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挥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8)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9)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做好重要舆情信息的报告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负责现场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需求,协调驻区现役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援协助事故处置和救援。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督促管道企业制定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开展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承担粮食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购置计划及调出工作。

  区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协调制造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工业生产工作;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临时供电等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确定的应由区本级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房产局:协助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以及地下管网和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救援设备。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参与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负责组织协调受灾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所属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和专家技术支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自然资源沈河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相应应急救援所需的地理信息。

  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组织协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

  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燃气知识宣传,隐患排查,险情处置。

  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线路抢修,应急临时供电及事故后的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联通沈河分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街道办事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当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与处置工作比较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多个区域或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建立现场“1+M+N”应急指挥机构,其中“1”代表区现场指挥部;“M”代表现场支撑指挥部,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和事故与灾害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N”代表现场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根据事故涉及区域、影响范围,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相关部门、专家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依需组织应急处置力量,成立现场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

  区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任务;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统筹协调现场救援力量与资源等,全面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统一组织协调所有参与现场救援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处置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指令上传下达和督办议定事项,协调调度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处置;负责统一收集各工作组情况,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协同公安、消防救援、主责部门指挥部联勤联动;做好现场指挥部会商、会议等服务保障;负责现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对接,提报请示事项等。

  公安指挥部: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按照远端调流、中端管控、核心区封闭的交通管制要求,保障进场车辆道路交通畅通;涉及刑事和治安管理行政案件,依法依规立案侦破。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交通管控组与现场安全保卫组,适时成立案件侦破组。

  消防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救援的指挥工作。按照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作战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政工宣传组、战勤保障组等基本作战指挥力量,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事故处置主责部门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专业救援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救援处置,联动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共同做好整体救援处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下设立综合协调组、警戒疏散组、医疗卫生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协调组、善后处置组、物资保障组、抢修恢复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等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确定综合协调牵头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协调,负责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专业救援力量、资源和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救援处置等工作;联动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安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部共同做好整体救援处置;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做好事故和救援工作文件、资料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2)警戒疏散组:由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以及事故现场警戒、隔离、保护,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通行需要。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制定救治救护方案,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开辟医疗救护绿色通道;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4)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处置主责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定现场具体处置与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区综合性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调运应急物资、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现场实施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通信保障组:联通沈河分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恢复事发现场及灾区通信。

  (6)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和事发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事故和救援信息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和事发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伤亡和失联人员的善后处理;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安置、核查、报送和人员伤亡统计工作;做好征用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补偿工作;做好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8)物资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及依托相关企业做好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需求。

  (9)抢修恢复组:一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电力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二是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水务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三是由区城市建设局、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做好事故与灾害现场燃气抢修、维护和现场保障;四是由区房产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做好所属单位事故与灾害现场供热抢修、维护等工作。

  (10)环境监测组:由沈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与灾害现场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1)处置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后勤保障服务;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

  (12)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助开展灾损评估,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13)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事故与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等调查评估工作。

  2.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区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资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行业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与监控,并登记建档,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统筹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订并完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隐患,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每年年底对本辖区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下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及市应急局。

  3.2监测

  按照市统一规划,依托市应急局建立的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区预警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区政府组织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和监控,利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3.3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相应等级事故发生可能性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一级、二级预警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其他受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区政府报市应急局同意后发布。国家、省、市发布预警信息时,以上级预警信息为准。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授权通过现有渠道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报预警信息。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组织应急值班,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隐患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⑧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2。

  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企衔接框图见附件9.3。

  4.1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事发后2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并明确报告需要请求救援的事项。情况紧急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及时报送书面信息;区政府应同样报告市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现场受威胁人员,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积极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控制危险源,设置警戒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处置与救援,做好群众转移避险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按规定立即启动响应,依法组织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灾情蔓延。

  4.3响应分级

  4.3.1市响应分级

  市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市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指导、协助事发地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划、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一级、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支援请求。

  4.3.2区响应分级

  根据市应急处置响应确定的区响应权限及衔接确定区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一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事故或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范畴内一般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同时上报市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指导、协助下做好相关工作,如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在工作组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二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6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区政府处置能力范畴内,区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预估造成1人死亡(含失踪),或者6人以下3人以上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或预估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

  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应急物资装备调运。

  (2)加强与事发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事发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应急物资装备。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当省、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纳入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4现场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协调支援。

  (4)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做好现场警戒封闭、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禁止无关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实施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开辟救援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通行需要;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控制污染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

  (6)组织调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7)根据现场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安全防护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支援。

  现场指挥部决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现场的治安管理。

  4.6社会动员

  区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必要时,报请区政府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7信息发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区委宣传部指导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下,按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第一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对社会上不符合实际的报道和传言及时予以澄清更正。

  应急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发生可能已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遇险人员获救;失踪人员得到成功搜救或经确认无生还可能;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根据区政府决定,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撤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组织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和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事故应急处置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事故调查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组成。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5.4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对先期处置情况、应急响应情况、指挥救援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等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善应急预案,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意见,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等组成。区应急指挥部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力量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应急通信和应急广播建设。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区属医院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4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区政府协调解决;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6.7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障救援人员和转移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9技术储备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完善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支持作用,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0沟通与协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区域救援协作机制,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其他相邻地区建立区域救援协作机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区政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课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应急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应急培训。

  7.3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的解释和日常管理。本预案每3年组织1次评估论证,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9.2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

  9.3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企衔接框图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0日印发


文件链接:【图解】《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图解

文件链接:【解读】《沈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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