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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政办发文件
【失效】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8年10月16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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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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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6日

沈河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沈阳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结核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也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疾病之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综合防控措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229例,其中新涂阳患者557例,治愈514例,治愈率达92.2%,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是,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居高不下、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治机构萎缩、防治力量薄弱、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耐多药结核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问题依然存在,“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任务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为契机,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四、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大众积极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全区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死亡率较“十二五”期间有所下降。    

(二)具体目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检测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区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区结核防治所为我区指定的结核病门诊,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区,并向社会公示。要不断加强人员配备和培养,提升服务能力;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诊疗条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标准,方便患者就医。鼓励具备传染病诊疗能力的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  

(二)推进防治结合和分级诊疗

1. 完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2.进一步完善结核病转诊和分级诊疗机制。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疑难重症和耐多药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工作。痰菌阳性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转诊至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痰菌阴性、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全程服药治疗。(责任部门:区卫计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

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

(四)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力度,强化首诊负责制,提升首诊认症能力,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按传染病报告相关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将患者转诊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断。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配合,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结核病项目等,积极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患者和耐多药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第十人民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五)规范诊疗行为    

1.规范肺结核诊疗行为。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要落实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防治项目相关要求,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区卫计局要加大区辖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医院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2.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 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强化特殊人群结核病防治    

1.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肺结核疫情报告人,开展因病缺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及散发疫情的处置,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3.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宣传教育。(责任部门:区卫计局)

4.被区内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要加强区内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牵头部门: 区卫计局,配合部门:区司法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    

(八)保障抗结核药品需求    

免费抗结核药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沟通,做好免费药品需求计划,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同时要积极使用免费抗结核药品,减轻患者负担。二线抗结核药品、一线非免费药品以及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市免费抗结核药品调配工作,保障全市治疗用药需求。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牵头部门: 区卫计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九)提升结核病知识知晓率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以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为载体,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牵头部门: 区卫计局,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区教育局)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政府重视,建立协调机制    

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要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规划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区卫计局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互通、共享机制。要加强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及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条件。

区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措施有效实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配合区卫计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区教育局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辖区内学校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创建良好卫生环境等防控措施。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及处置等工作,严防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三)加大经费投入,满足结核病防治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将结核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考核,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区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卫计局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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