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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条件
2023年11月07日来源: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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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档案

法定依据:(一)《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六、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间。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中组部2015年2月《组工通讯(第10期)》有关规定,以企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确定职工出生时间及退休时间。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仍认定不清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七、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办理其他退休事项。(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职工档案的保管和整理,职工档案中出生时间、特殊工种等工作经历等记载被涂改的,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社[2011]420号)第三条规定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其单位或本人严肃处理后,按其档案原始记载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受此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及超退休年龄时间应领取的待遇,由涂改档案责任方负责,对企业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以下简称辽档发[2005]9号文件)相关规定补办职工档案,补办档案要件齐全的,依法办理退休;无法补办档案或补办档案要件不齐全仍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辽档发[2005]9号文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的规定处理;如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

(2)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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