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时,可按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参保单位范围、审核条件、返还标准按省对应期统一政策执行。用人单位裁员率=(返还年度上年底参保职工数-返还年度年底参保职工数)/返还年度上年底参保职工数*100%,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计算范围。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对象:全省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稳岗返还的工作流程:
1.免申即享。符合的单位,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在系统中生成免申即享的待遇审核数据。
2.单位自主申报。无法通过“免申即享”工作模式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稳岗返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不计算裁员的情况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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