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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
2023年11月07日来源: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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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统一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

  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办法。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可选择按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85发放,满十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90发放。

  统一缴费时间核定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核减其全部缴费时间。

  统一待遇期限核定办法。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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