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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李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24年04月07日来源:沈河区执法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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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沈(沈河)城罚听告字〔2023〕第06001号

  当事人:李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四月至五月间,对沈河区泉园三路84-7号在原有结构基础上进行擅自建设,经过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河分局函件征询认定,确定为违法建设,并且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沈阳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32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的第5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河区执法分局

  2024年4月8日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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