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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关于调整公布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3年11月15日来源: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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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相关单位: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部署,统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等情况,按照省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对《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辽商改发[2022]5号发布)进行调整,形成《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2023版)》。

  按照省商改办《关于公布&lt;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2023版&gt;》的通知(辽商改发[2023]5号)和沈阳市商改办《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对2022年原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教育部门

  保留编码8-9/10中介服务事项。

  二、民政部门

  保留编码13-16/17/18、14-19/20/21中介服务事项,增加编码16-25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留编码18-27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编码17-26中介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层级到市级。

  四、自然资源部门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33-43)“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0-17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底图”,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0-17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取消编码118-161中介服务事项。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1-17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底图”,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1-17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制定历史建筑原址保护保护措施”。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3-179)“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底图”,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23-18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交通运输部门

  保留编码130-190中介服务事项。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保留编码67-78、68-79、69-80中介服务事项,增加编码70-81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

  七、应急管理部门

  取消编码86-105、143-203中介服务事项。

  调整后,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为17项,现将调整后的《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调整发布2023年《沈阳市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公布后,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沈河区营商局和沈河区信息和营商服务中心在沈河政务服务网和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对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沈阳市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县区级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对涉及《沈阳市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上报更新。

  四、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的义务。

  五、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相关技术性审查。

  附件: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xls

  



沈河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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