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为切实做好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沈河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沈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沈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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