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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年08月10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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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委员会

2.2责任分工

2.2.1各成员单位职责

2.2.2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社会动员准备

3.5防灾减灾宣传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响应

5.2预警响应措施

5.3预警终止

6应急响应

6.1启动条件

6.2启动程序

6.3响应措施

6.3.1Ⅰ级响应措施

6.3.2Ⅱ级响应措施

6.3.3Ⅲ级响应措施

6.3.4Ⅳ级响应措施

6.4启动条件调整

6.5响应终止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内涝、台风冰雹、低温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林草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市政府统筹指导,区政府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救灾应急机制。

(3)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坚持军地协调、需求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在抢运物资、转移群众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人民军队的中流砥柱作用。

1.5灾害分级

满足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任意一项指标,分为Ⅰ、Ⅱ、Ⅲ、Ⅳ级。

Ⅰ级:死亡人数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3千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以上。

Ⅱ级:死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2千户以上,3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Ⅲ级: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1千户以上,2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Ⅳ级:死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5百户以上,1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1)本预案是在《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区级专项预案,与《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2)辖区内的街道应制定相应配套应急预案,街道编制的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委员会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行使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指挥协调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区政府授权执行。

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沈河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燃气沈河分公司、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供电沈河分公司、联通沈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2.2责任分工

2.2.1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武装部:协调组织指挥驻区部队、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慈善募捐款物及拨付工作,协助区减灾委开展应急救助援助等相关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区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开放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医药等生产工作;负责协调电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通信安全畅通保障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时,负责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处理受灾地区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备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区房产局:负责拟定受灾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建筑工地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帮助受灾建筑工地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景点防灾、减灾、避险工作,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国有资产受灾情况统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灾区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维护重建;负责协调对被破坏的供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排险。

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为灾害事故提供空中支援;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

自然资源沈河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

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

沈河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疏导。

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负责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供专业救援,完成减灾委交予的其他工作。

燃气沈河分公司:负责灾民生活供气、抢修和用气安全等事宜。

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二公司:负责灾民生活供水、抢修和水质安全等事宜。

供电沈河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联通沈河分公司: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信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应根据区减灾委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2各工作组职责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二)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交通运输沈河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北站执法大队、供电沈河分公司、联通沈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沈河交警大队、沈河消防救援大队、金融商贸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供电沈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物资准备

区政府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物资储备网络。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物资准备工作。

3.3人力资源准备

3.3.1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3.3.2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防疫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3.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3.4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防灾减灾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应根据市级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4.2灾情管理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街道办事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30分钟;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50分钟内将本区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2.2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街道、社区三级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每天8时30分之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特大灾情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局。

4.2.3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部署,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2预警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状况,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3预警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及时向社会发布。

6应急响应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一致,分为Ⅰ、Ⅱ、Ⅲ、Ⅳ级。

6.1启动条件

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1死亡2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启动Ⅰ级响应;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启动Ⅰ级响应;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0.3万户以上的启动Ⅰ级响应;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0.2万户以上、0.3万户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或0.1万户以上、0.2万户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0.2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或0.05万户以上、0.1万户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80万人以上的启动Ⅰ级响应;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在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指挥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3响应措施

6.3.1Ⅰ级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在市减灾委统一指导下,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勘察工作,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2Ⅱ级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在市减灾委统一指导下,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3Ⅲ级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在市减灾委统一指导下,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Ⅳ级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在市减灾委统一指导下,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启动条件调整

6.4.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街道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街道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5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在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指挥下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7.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支持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局指导下每年9月中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

7.2.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区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市和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7.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区应急管理局、区房产局根据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市资金补助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市补助资金。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7.3.4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3.5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规定执行。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发


文件链接:【图解】《沈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图解

文件链接:【解读】《沈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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