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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沈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2017年12月25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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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沈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区政府决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纳入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6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河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分局、环保沈河分局、建设局、征收办、城管局、执法沈河分局、房产局、服务业局、交通分局、安监局、卫计局、应急办。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沈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沈河分局主要领导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等级,下达应急预警启动、变更和终止命令;
(2)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全区应急响应;
(3)负责传达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本区域应急预案启动和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4)负责发布预警信息,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调查了解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拟定重污染天气调查报告;
(5)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审核备案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负责修订完善《沈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完善预警体系,明确工作分工和流程;
(2)负责向各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3)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应急响应进展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发改局: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限产工业企业(综合)及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工业企业(臭氧专项)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相关企业编制“一厂一策”的限产操作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限产措施。
(2)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3)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调流管理措施。负责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组织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及机动车限行措施。
(4)环保沈河分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备案各成员单位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及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提供预警启动和解除的通知;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档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5)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停止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建筑施工现场的工地施工。
(6)区征收办:负责督促各类拆迁工地采取防尘措施;拆除工地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管;负责落实对拆迁工地的停工要求。
(7)区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市政施工现场、等级街路和裸露地面进行扬尘控制,落实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扬尘防治措施;负责对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政施工现场及道路挖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停止市政施工及挖掘道路施工。
(8)执法沈河分局: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残土运输车辆乱排乱卸及沿途洒落、露天烧烤和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堆场扬尘覆盖、露天焚烧的执法检查;组织落实在建建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及散流体物料车辆的执法监管,严查无密闭、密闭不严、车轮未冲洗的车辆驶出工地。
(9)区房产局: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10)区服务业局:负责按不同响应级别落实加油站汽油添加装卸错时作业。倡导消费者错峰加油。
(11)交通分局:负责配合区公安局做好营运货车限行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停工措施。落实汽车维修服务业停止喷涂作业措施。
(12)区卫计局:负责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数据统计、上报。
(13)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限产措施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区应急办: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完成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的转发工作。按规定向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应急信息,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专项预案,并组织落实。
3.应急准备
3.1应急培训
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工作相关人员业务能力。重污染天气高发期来临前组织成员单位,下发当年应急预案,并进行一次预警培训。
3.2应急演练
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并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监测预报与预警发布
4.1预警发布、变更或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指挥部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需要变更或解除预警的,与上述发布程序相同。
4.2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至3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3)橙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4)红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5.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分级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将应急响应措施分为综合应急响应措施和臭氧专项应急响应措施。当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2.5或PM10)、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时,实施综合应急响应措施(附件1);当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时,实施臭氧专项应急响应措施(附件2)。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成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联系人电话24小时开机,保证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信息通畅。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微信群,向各责任部门及时发布应急指挥信息。
建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的宣传平台,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保护空气质量的宣传活动,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与区突发事件应急发布平台相结合,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动态信息及总结评估等报告的责任部门和报送时间,以满足市预案的总体要求。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要确定本单位的应急组织责任人、联络员,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明确责任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
6.2监督考核保障
指挥部要定期对各责任部门的应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抓出实效。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指挥部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记录及档案制度。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照要求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
(2)未按照要求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的;
(3)未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
6.3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治安、后勤保障等)。
7.附则
7.1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2.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3.黄标车: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粘贴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河政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联系方式:shenhe_go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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