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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09月16日来源: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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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风险防控有关工作要求,为有效应对沈河区南塔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格落实建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善后处置能力、加强应急保障、强化宣传及应急演练等工作,切实提高沈河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遏制环境污染事态蔓延,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为规范沈河区南塔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
  (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16)《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
  (17)《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19)《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HJ338-2018);
  (20)《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1)《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沈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全域,以及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事故性影响的上游汇水区域、傍河取水水源井上游河段等。具体包括保护区及周边所发生的以下环境事件:
  (1)由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的工业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相应的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
  (4)其它意外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总体原则,立足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切实提高沈河区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一是统一领导、落实责任。沈阳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明确并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分工协作、协调联动。各政府职能部门须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事后处理、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衔接,加强部门及区域间协调联动,全面提升应急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加强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应急科研及技术成果应用,提升应急处置效率。
  四是预防优先、保障有力。立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源头防控,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及管理,加强应急队伍、资源、经费保障。
  1.5预案衔接
  1.5.1 与上级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是沈河区应对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当发生Ⅲ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且事故危害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县饮用水水源地时,立即向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沈阳市政府启动政府应急预案。
  1.5.2 与下级预案的衔接
  应做好本应急预案与水务集团应急预案相衔接。若发生水质污染事件,须立即同步启动水务集团及沈河区辖区内下属水厂应急预案,水务集团须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供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的应急措施。
  同时,本预案应与《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进行有效衔接,互相协调,共同组成应对沈河区南塔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完整体系。
  1.6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本预案事件分级参照《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标准,结合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际情况,将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具体如下所示: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6.2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6.3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6.4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指挥部
  成立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公安沈河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2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研究制定应对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应急职责
  1.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需要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是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日常职责
  1.组织落实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组织开展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5.组织修订与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9.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10.承担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公安沈河分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沈河大队、水务集团和南塔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厂出水及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3)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4)区民政局: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区财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调查处置;参与事后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可能产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7)自然资源沈河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指导开展专业检测。
  (8)公安沈河分局:受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参加因剧毒品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管辖规定,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9)沈河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0)交警沈河大队: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道路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研究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11)供水单位(沈阳市水务集团、沈河水务公司营业部):负责日常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12)南塔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辖区内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日常监督及巡查,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辖区内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程。
  3应急响应
  3.1预警
  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和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1.1预警分级
  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沈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预警分级相互衔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属于区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预案,并且有使用的地域范围,因此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简化为蓝色和黄色两级预警。
  (1)蓝色预警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黄色预警。
  3.1.2预警启动条件
  (1)蓝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附近水井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附近水井,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附近水井,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附近水井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附近河流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保护区附近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水井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水井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3.1.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在市级部门未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在本区内发布预警信息时,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并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相关部门备案。
  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的程序相同。
  3.1.4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值守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且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2)发布黄色预警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请求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1.5预警解除
  (1)当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源地扩散时,解除预警。
  (2)当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抽导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井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时,解除预警。
  (3)当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解除预警。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蓝色、黄色预警启动与信息发布程序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信息报告应贯穿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信息的报告要求及时、全面、准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南塔街道办事处、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2)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南塔街道办事处、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遇有事态正在蔓延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还应直接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各单位、各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环境应急指挥部或沈河生态环境分局。
  (4)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沈河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帮助。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5)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6)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7)加强信息续报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时限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核实有关信息,咨询相关专家,开展评估预判,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9)对于区应急管理局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另附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
  3.3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专家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基本内容包括:事故点附近水文地质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水源地的数量及种类性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分布、取水量、取水时间及处理工艺,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应急监测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应急监测专业队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周边工业企业,调查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附近工业企业、医疗场所等,调查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污染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甚至地下水中,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土壤甚至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沈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依托环境应急指挥部,依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和应急专家组等。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件处置涉及的部门和南塔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上报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公安沈河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沈河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沈河大队、水务集团等部门以及南塔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应急监测组:由沈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水务集团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
  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沈河分局、自然资源沈河分局、交警沈河大队等部门以及南塔街道办事处组成。主要负责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管理与协调。
  应急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交警沈河大队和沈河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物资保障组: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其中,南塔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公安沈河分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水务集团牵头,沈河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专家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应急监测等各项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级别对外统一发布,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组成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除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2)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工作,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3.8响应终止
  3.8.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响应:
  (1)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范围的污染物及污染土壤已经成功清除,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地下水扩散时。
  (2)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清挖导排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井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检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以恢复正常取水时。
  3.8.2 响应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应急终止后,应根据现场情况安排环境监测工作。
  4后期工作
  4.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指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沈河生态环境分局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南塔街道办事处应在具体主管部门现场指挥、指导下,全力配合现场清理;沈河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水务集团负责水源地后期跟踪监测;沈河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部分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南塔街道办事处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4.2调查和评估
  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组织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委、市政府和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和日常电信设施的配备维护,保障通讯畅通。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保持24小时开机。
  5.2应急队伍保障
  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队伍由沈河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及责任部门组成,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5.3应急资源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堵漏、围堰、拦截、危废暂存处置、人员防护等各类所需应急抢险装备器材。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协调、调配水源地保护区内应急物资。必要时,可向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申请支援。
  5.4经费保障
  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各项工作需要。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为南塔街道办事处安排一定规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以确保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科技支撑保障(专家库)
  由沈河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文地质、给水排水、地质、气象、环境医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
  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南塔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6.2 培训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加强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对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监测人员进行危险废物性质、危害、现场紧急处理方法、化学品防护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6.3 演练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综合应急演练及一次应急处置救援实际操作演练,并指导基层开展相关演练;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指导基层开展演练。同时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讯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通过演练培训,努力提高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提高防范和处置沈河区南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习完毕后对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污染预防效果等总结评估,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举报、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2)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和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的;
  (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环境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或不确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金属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8.3预案演练和修订
  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等发生变化,或演练、应急实战过程中发现问题时,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修订程序。
  8.4预案实施日期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联系方式:shenhe_go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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