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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沈河区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022年01月05日来源:沈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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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区粮食的有效供给,保障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4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全市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2重大(Ⅱ级)状态。是指全市城区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5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全市中心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幅度超过3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4一般(IV级)状态。是指区、县(市)较大范围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上涨幅度低于3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本地区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

  1.5.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5.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成效。

  1.5.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沈河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相关领导担任。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

  2.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粮食供应情况,分析粮食供需趋势,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

  (3)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我区粮食供应动态,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报请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

  (6)对粮食市场供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完成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控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供应建议;

  (2)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按照区政府指示,组织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

  (3)负责区指挥部相关文件的草拟和材料综合等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4)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5)协同相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7)承办区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它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任务。

  2.1.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起草新闻通稿,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调运、供应等工作;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必要时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制定粮食价格干预措施。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协助街道按照标准确定救助对象,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求助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应急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商务局:必要时配合粮食储备部门联系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公安沈河分局、公安北站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有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8)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应急粮食监测统计分析工作。

  (9)各街道、其他相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加强对区域内粮食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其中,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及时监测、接收、汇总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并上报区政府,同时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干预防控,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3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I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或较大(Ⅲ级,黄色)状态的预警信息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一般(IV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由事态发生区、县(市)政府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一般(IV级,蓝色)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4.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后,要立即将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指导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6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1.7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较大(Ⅲ级,黄色)以上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应情况,按要求上报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3指挥与协调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4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或较大(Ⅲ级,黄色)状态的解除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一般(IV级)状态的解除,由区政府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1.1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的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区政府,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关部门对区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

  5.2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要求落实应急措施的;

  (2)违抗区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供应相关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储备粮的;

  (4)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5)在粮食应急销售中以劣充优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联系和情况通报。同时将本单位在粮食应急供应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措施落实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并明确责任者。

  6.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定期组织成员单位互检应急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急准备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应急准备工作。

  6.2应急系统保障

  6.2.1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和销售发放系统,选定一些信誉好的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各企业必须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供应。

  6.2.2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进入粮食紧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3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的供应、销售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必要时要及时调整。供应和销售企业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启动时,各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和供应。

  6.3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4资金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给情况下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油基金。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加大应急供应培训和演练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每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升实战化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附则

  7.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下列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市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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