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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单位地址:沈河区盛京路25号

联系电话:024-81336553;邮编:11001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姓名:吴畏;职务: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工:负责区人社局全面工作。


姓名:黄晓光;职务: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社会保障、工伤认定工作。


姓名:彭琼;职务: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局办公室、工资调配工作


  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

  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不含医疗保障,下同)。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区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援助、职业资格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建立覆盖全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承担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贯彻落实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法规。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执行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组织研究拟订和协调落实全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协调落实专项重点人才工作,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库,承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调解仲裁管理科)。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文电、财务、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引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 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 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习设立、变更、终止、延续的审批工作。

  (二)事业单位管理科(人才工作办公室)。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 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管理,承担管理权限内事业人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回避、考核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合同鉴证、临时用工审批等工作;负责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和协调落实全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协调落实专项重点人才工作,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库,承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资调配科。执行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生活费等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编制并落实年度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等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管理;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

  (四)工伤管理科。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负责全区工伤认定等工伤工作,按权限承担区本级工伤认定相关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相关工作办法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登记注册机关为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格确认。

  (五)社会保障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金需求测算,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待遇审批工作;负责区属企业职工及户籍在沈阳市沈河区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及退休人员待遇修改;负 责区属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负责非民政企业盲残退休职工调整养老金待遇审批;负责四无企业退休职工调整待遇、丧葬费审批发放;负责遗属待遇认定;负责下乡知青回城为招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负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审批;负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援助、职业资格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等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指导企业合法用工,对税务登记地为沈阳市沈河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各案;负 责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核发税务登记地为沈阳市沈河区企业的《工资手册》;负责落实区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负责落实沈阳市沈河区所属企业集体合同各案审查制度;负 责企业薪酬调查,搞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对材料齐全、符合补鉴条件之一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予补鉴;负责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负 责对符合条件企业裁员备案工作。

  (六)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和返还;调度、协调、督查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的投诉举报;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交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返还;承担区农 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对外服务窗口及服务流程

  1.工伤管理科: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负责全区工伤认定等工伤工作,按 权限承担区本级工伤认定相关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相关工作办法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工 作;负责登记注册机关为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格确认。

  办公地址: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甲1)三楼。

  办公电话:22898862

  工作流程:工伤认定流程:申请人(单位1个月内,个人1年内)携带材料,区人社局进行审核,材料不全需在延期时效内补充材料,材料齐全,人社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2.社会保障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金需求测算,养老保险 、养老保障待遇审批工作;负责区属企业职工及户籍在沈阳市沈河区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审批 、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及退休人员待遇修改;负 责区属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负 责非民政企业盲残退休职工调整养老金待遇审批;负责四无企业退休职工 调整待遇、丧葬费审批发放;负责遗属待遇认定;负 责下乡知青回城为招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负 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审批;负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援助 、职业资格制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等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修改 、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指导企业合法用工,对税务登记地为沈阳市沈河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各案;负责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核 发税务登记地为沈阳市沈河区企业的《工资手册》;负责落实区属国有企业工 资决定机制;负责落实沈阳市沈河区所属企业集体合同各案审查制度;负责企业薪酬调查,搞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对材料齐全、符合补鉴条件之一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予补鉴;负责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负责对符合条件企业裁员备案工作。


姓名:胡刚

职务:社会保障科科长

办公地址:沈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二楼。

办公电话:22831058/81085966

工作流程:企业劳资人员提前购买退休证和退休审批表(二经街八纬路,原沈阳市劳动局或大北门劳动大厦,就近购买)缴纳退休人员当月养老保险,待当月25号左右到养老保险“企业综合”窗口打印个人账户确认单,由单位劳资人员携带:1、个人账户确认单;2、完整个人档案;3、单位公章;4、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退休表当事人填“同意退休”并签名。附退休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联系方式:shenhe_go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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