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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沈河区皇城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202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024年03月04日来源:沈河区皇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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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和我辖区监察队伍现有人力、装备保障水平,制定沈河区皇城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制创新,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参与辖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厉查处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力争全年直管企业生产安全“零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打非”整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案件及时办理,结案率达到100%;安全执法监察、案件办理“零过错”,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社区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辖区内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采取“双随机”检查,并实行“四个清单”管理。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沈河区皇城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执法人员2人,其中街道应急办1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1人,负责日常执法监察、投诉举报和打非工作,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中第八条第(一)项要求:“总法定工作日,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实际纳入计算的执法人员为2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502天

  根据要求,2024年法定工作日按251日计算;总法定工作日=2024年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251×2=502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00天

  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用15个工作日。

  2.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15个工作日。

  3.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15个工作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企业和居民):预计需用25个工作日。

  5.完成街道办事处或区应急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25个工作日。

  6.检查烟花爆竹须预计需用5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202天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88个工作日。

  每月街道工作会议52×2×0.5=52个工作日。

  法制部门执法资格培训2×12=24个工作日。

  参加区应急局及其他业务部门工作学习培训会议6×2=12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社区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每周三下午,预计需用52×2×0.5=52个工作日。

  4.病假、事假:预计需用12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需用2×15=30个工作日。

  法定年休假按工龄20年及以上休15天,10年至20年(包括10年)休假10天,10年以下休假5天计算。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200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02-112-202=200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200天,重点检查企业15家,每年检查四次,共计15×4=60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0×2×1=120(天);

  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0家,每年监督检查1次,共40×1=40家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1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0×2×1=80(天)。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重点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分别从对应的执法人员库和企业库抽取,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共计15×4=60家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0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次数的60%。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一般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分别从对应的执法人员库和辖区5个社区企业库中抽取。

  全年抽查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0家,共40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次数的40%。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依据本计划制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计划。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特点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通过网站公开。

  (三)《沈河区皇城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沈河区应急局批准后,并向社会公示,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在年底将行政检查案卷和行政检查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按省区市要求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应编制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行政检查案卷和行政检查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附件:附件1:2024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一般企业名单.doc

          附件2: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doc

          附件3:2024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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